(聲明:刊用《中國新聞周刊》稿件務經書面授權)
  “專項報告”折射反貪動向
  有觀點認為,“專項報告”折射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反腐工作的支持與重視,這亦有利於進一步提升現有反貪機構查辦能力和專業化水平
  “過去5年多時間里,將近20萬人涉貪腐被查,其中省部級高官多達32人。”10月22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反貪污賄賂工作情況的報告》時如是說。
  在中國,最高檢就反腐工作向全國人大作“專項報告”的情況並不多見。此前一次為1989年10月25日,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曾聽取時任最高檢《關於檢察機關開展反貪污、賄賂鬥爭情況的報告》,時間已過去24年。
  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(以下簡稱“反貪總局”)相關負責人告訴《中國新聞周刊》,每年全國兩會,最高檢向全國人大所作的工作報告中,均會涉及到反貪工作。但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和審議最高檢的專項報告,“充分體現了對反貪工作的關心和支持”。
  在最高檢反貪總局首任局長羅輯看來,“時隔24年再度安排反貪污賄賂工作專項報告,應該和當前反腐敗形勢有關係。全國人大常委會安排一次專門的反腐敗專項工作報告,本身也有宣示意義,表明黨和政府反腐敗的決心。”
  捉“蠅”打“虎”
  最高檢在22日的“專項報告”中透露,2008年1月至今年8月,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19.8萬餘人,其中省部級高官多達32人。
  在羅輯看來,相較於1989年第一次反貪污賄賂專項報告, 24年來,反貪污賄賂工作無論是從數量還是特點來看都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。
  “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,很多資源如礦山、房地產等審批權都在政府手中,許多商人巴結官員,搞不正當競爭,政府審批權不斷擴大,為公務人員尋租提供了土壤。”羅輯說。
  這種變化首先體現在查辦領域。上述反貪總局相關負責人說,過去幾年,圍繞中央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重大部署,最高檢組織開展一系列專項查辦工作。
  最新的“專項報告”顯示,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,圍繞土地出讓、產權交易、醫葯購銷、政府採購等領域,全國檢方共查處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犯罪案件56963件。而工程建設領域,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也多達26575件。
  “專項報告”而稱,針對近年來涉農領域貪污賄賂犯罪不斷出現。各地檢察機關圍繞農村基礎設施建設、惠農政策補貼、退耕還林等環節,共立案偵查虛報冒領、截留侵吞、中飽私囊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68152件。
  “過去五年反腐工作的另一個特點是‘老虎’‘蒼蠅’一起打”。上述反貪總局相關負責人稱,具體做法包括兩方面,一方面,堅決查處大案要案。上級檢察院帶頭立案查辦社會關註的大案要案,加強對下級檢察院辦案工作的督促與指導。各級檢察機關突出辦案重點,集中力量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。過去五年來,全國共立案偵查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多達13368人,其中廳局級幹部超過1000人。
  “另一方面,高度重視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,重點查辦‘三農’、教育、就業、醫療、徵地拆遷、社會保障、生態環境保護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等民生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。5年多來,共立案查辦案件7.9萬餘件。”上述反貪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。
  加強打擊行賄成為近年來反貪工作的重要特點。數據對比顯示:2008年至2012年,全國檢察機關查處的受賄犯罪人數同比上升19.5%;但同一時間查處行賄犯罪人數比前5年上升60.4%。
  對行賄行為的打擊還延伸到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建設。具體做法是,對行賄犯罪信息進行分類錄入、存儲和管理,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。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,由行業主管(監管)部門作出相應處置,如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、降低資質等級等,以預防和減少賄賂犯罪。
  亮點還包括近三分之一案件源於群眾舉報。數據顯示,過去五年立案偵查的案件中,群眾舉報48671件,占32.1%。這意味著,群眾舉報逐漸對貪污賄賂形成有力的監督。1  國家反貪機構:逐漸完善
  反貪污賄賂工作加強的背後,是過去30多年來國家反貪污賄賂機構(以下簡稱“反貪機構”)建設的不斷完善。
  1988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《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》,首次以立法形式將貪污賄賂規定為犯罪。隨後,1989年最高檢經濟檢察廳更名為貪污賄賂檢察廳。
  正是在這一年10月25日,時任最高檢檢察長劉復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《關於檢察機關開展反貪污、賄賂鬥爭情況的報告》。
  當時的背景很明顯:腐敗開始蔓延。
  羅輯回憶,“我國腐敗的蔓延幾乎與改革開放同步。我國開始嘗試市場經濟時,存在權錢交易,有可鑽的空子。比如,一個汽車的指標可以賣兩萬多元。同樣的鋼材,政府批的指標或者計劃內的價格,與計劃外的價格差別很大,存在價格‘雙軌’現象。”
  劉復之作的報告顯示,自當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於貪污、受賄、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》發佈後兩個月內,全國有18030名犯罪分子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。其中縣處級幹部401人,司局級幹部14人。令人吃驚的是,時任鐵道部副部長羅雲光主動懺悔,被查出收取賄賂價值4000餘元。
  同一時間,中國首個反貪局在廣東省檢察院成立。1989年5月,肖揚以代表團副團長的身份隨同劉復之檢察長出國訪問,在訪問途中,劉復之向肖揚反覆強調,光有制度是不行的,還必須有有效的機構,有一個專門的機構搞反貪污、受賄。建議肖揚在廣東先試驗一下,成立一個專門反貪腐的機構。
  出訪回國後,肖揚即召開黨組會議,詳談了這一指示,提出建立“有權威、手段齊全、裝備精良、反應靈敏的反貪污賄賂機構”,建立“高質量、高效率的偵查隊伍”這一初步構想。
  羅輯說,“雖然反貪局的成立是從廣東開始的,但從一開始就是最高檢直接指導,併到香港考察了廉政公署的經驗。當時的考慮就是我們國家的反腐機構應當更加高效專業。”
  很快,在當年8月18日,共和國第一個反貪局———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受賄工作局正式成立。自此,反貪污賄賂工作進入一個新的時期,各地陸續建立起反貪局。
  而在中央層面,反腐敗工作力度也被提到一個新的高度。羅輯至今還記得,“到上世紀90年代初當時腐敗形式逐漸高發,中央領導同志提出‘搞一場不是運動的運動’,這項工作由時任監察部長尉健行等四人負責,當時最高檢檢察長是張思卿是成員之一。”
  自1991年4月,羅輯從鄭州市檢察長任上調到最高檢,“五一”之後就開始列席這四人小組召開的會議,並隨張思卿到貴州、廣西等地調研反腐敗工作。
  隨著陳希同、王寶森案的查處,最高檢反貪總局的成立也被提上日程。時任最高檢貪污賄賂檢察廳廳長的羅輯受命組建這個機構,並參與或帶領考察團到韓國、日本等地考察。
  最為重要的仍然是借鑒香港廉政公署的經驗。羅輯說,“香港之前的腐敗非常嚴重,在廉政公署成立後很短時間內成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地區,這個經驗我們非常看重。”
  為了體現對反貪工作的重視,張思卿親自確定反貪總局的牌子比最高檢的牌子短五公分。羅輯說,“我當時都沒敢考慮這個事,彙報的時候張思卿同志親自定的。”
  不過反貪總局的牌子在高檢院大門口並沒有掛多久,在反貪總局成立幾年之後這塊牌子被悄然取下。外界一度多有猜測,羅輯回憶說,原因非常有意思,“當時有旅行社的車總是經過最高檢大院門口,導游總是介紹,這是我們國家的反貪總局,最高檢也在這裡辦公,考慮到容易引起誤會,最後只好把牌子取消。”
  1995年,最高檢反貪總局正式成立,併在此後的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發揮出優勢來。“反貪總局成立前後幾年,部以上高級幹部立案60多起,平均每年達到15起左右。”而當時,反貪總局的編製不過60人。  反貪工作法治化
  與反貪總局本身備受關註相似,外界對其工作方式的關註尤甚。最重要的是,這個以法律名義建立的機構,將怎樣以法治的形式開展工作?
  由於過去長期從事反貪工作,羅輯更註重從機制建設的角度來評價,“以若干年為一個周期推出反貪工作專項報告,有利於總結規律性的東西,對於反腐機制的建設,以及反腐制度、機構建設方面提供啟發和思路。”
  法治化也表現在更為細緻的角度。比如辦案質量不斷提高,這即意味著反貪部門專業能力的提升,也直接反映其執法規範程度的提升。按照上述反貪總局相關負責人的說法,最明顯的表現是,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起訴率、有罪判決率逐年提高,而撤案率和不起訴率逐步下降。”
  法治化水平還包括打擊犯罪過程中對刑事訴訟法的嚴格遵守。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刑事訴訟法,完善了偵查訊問程序,擴大了辯護律師權利,增加了技術偵查措施、非法證據排除等新內容。
  上述反貪總局相關負責人認為,“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賦予了反貪工作新的法律武器,又給反貪工作帶來許多影響和挑戰。最高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制度機制,具體包括,一是全面推行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;二是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;三是嚴格規範強制措施等的適用。”
  對於反貪法治化更大的期待則是,有人提出,應當以法律授權為基礎,整合現有反腐敗機構,成立更高效權威的反腐敗機構。這正是當年反貪總局籌建之初的設想之一。羅輯不無遺憾地說,“名稱上叫做反貪總局,當時實際上是設想提高規格,因為要查處的案件都是副部級以上,規格太低很多工作就不好開展,但這一設想最終並未實現。”
  隨著國家權力機關對反貪污賄賂工作的重視,有觀點認為,可以以此次反貪工作專項報告為基礎,進一步提升現有反貪機構查辦能力和專業化水平。 記者/申欣旺  (原標題:揭秘最高檢反貪總局成立過程 借鑒香港廉政公署經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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